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獎學金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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日期:2021-02-25

一、​依教育部110年2月8日臺教文(三)字第1100020947號函辦理。
二、​推薦名額:5名。
三、​受獎期間:110年9月起赴波蘭留學者,受獎期程為語言課程1學年、碩士班2學年、博士班4學年。
四、​補助待遇:請參見附件教育部甄選簡章。
五、​申請資格:
(一)​具中華民國國籍
(二)本校大學部三年級以上在學生。
(三)​未領取過本獎學金者。
(四)​具下列語言能力條件之一者:曾在校修習波蘭語課程1年以上並取得正式學分者;或曾修習英語語言課程1年以上且平均成績達80分者;取得「各項英檢與CEFR架構對照表」(附件1)中B2級所列之任一機構之語言檢定證明。
(五)​獲獎後能具結保證於受獎期間不非法打工,不擔任與學生身份不符之職務(務必遵守波蘭相關入出境及居留規定)。​
六、​申請期限與繳件地點:即日起至110年3月9日(二〉17:00止,將如下申請資料送交到國合處(行政大樓8樓國際教育組)楊小姐彙辦,逾時不予受理。申請資料請依序排列,於各頁面底端中央位置加註頁碼,1 式5份,每份以釘書針裝訂,請勿使用其他特殊裝訂方式。
(一)​ 教育部報名表 (附件2)
(二)​波蘭國家學術交流總署申請表(附件3、簽名處請親筆簽名)。
(三)​自傳及讀書計畫(含赴波蘭及預定就讀學校之學習動機)各乙篇(以波文或英文撰寫)。
(四)​個人經歷或傑出表現之說明或證明文件(無則免)。
(五)​大學畢業證書(109學年度應屆畢業生請於110年7月前繳交)及英文歷年成績單。
(六)​符合資格之語言能力證明。
(七)​推薦函1封(以波文或英文撰寫)。
七、​如申請人數超過薦送名額,國合處擬訂於110年3月16日(二)下午舉行口試,以決定本校推薦人選(以口試50%及在校成績50%計算)。口試使用語言為波蘭語、英語或中文,標準如下:1. 書面資料:包括自傳、波蘭簡介及讀書計畫、在學成績、個人經歷與傑出表現等,占25分。2. 人品與態度:包括儀表、禮貌、態度舉止、涵養、國際禮儀等,占25分。3. 言詞與表逹能力:包括思考與反應、言語表達、英語及波蘭語文能力、邏輯概念等,占25分。4. 學識與時事見解:學識及時事的見解,占25分。
八、​ 教育部獎學金申請簡章及相關表件注意事項與規定如附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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