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日期:2026-03-30

依本所研究生獎學金實施辦法相關規定第三條,

調整研究生獎學金之名額與金額分配方式,

以提升資源運用效率及分配彈性。

修正內容如下:
原規定為獎學金名額共計4名(各年級2名),

金額分配比例為:各年級第1名得分配總額之30%,

第2名得分配總額之20%」。
調整為獎學金名額至多4名(僅限一至二年級申請,各年級保留1名),

如該年級未有申請者或未產生獲獎者,其未使用之名額,
得流用至其他符合資格之年級,並依總成績擇優錄取;
獎學金金額則採平均分配方式辦理」

本次修正旨在強化制度彈性,並提升整體資源配置效益。

 

修正前

修正後

獎學金名額共計4名(各年級2名),金額分配比例為:各年級第1名得分配總額之30%,第2名得分配總額之20%。

獎學金名額至多4名僅1至2年級,各年級保留1名),若該名額未有申請者或未產生獲獎者,其未使用之名額得流用至其可分配之各年級,依總成績擇優錄取,金額採平均分配方式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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